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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市电工企业开展行业自律的决定

浏览次数:1341   更新时间:2017-06-08 15:56:00 发布人:管理员


                                                 



以下为《重庆电工行业自律公约》原文:



重庆电工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内市场行为,营造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电工行业整体利益和广大企业合法利益,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电工行业是指从事电器成套装置、电线电缆、变压器、电机、送变电工程、设计与元器件等行业的总称。凡在重庆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都应遵守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三条  重庆电工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消费者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重庆市电工行业协会是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负责组织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修改、发布实施并对自律公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各从业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电工行业规范。为实现行业发展壮大,企业之间要密切配合、协调组织生产、销售和服务。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内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严禁不惜成本的低价销售行为。

第八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企业必须加强企业管理,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不断完善各种体系、产品认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抵制不符合产品质量的供货要求。

第十条  企业要努力发展高新技术、倡导生产、销售高新技术和可持续发展产品。

第十一条  企业要自觉尊重并维护知识产权。要以合法公平的方法获取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十二条  企业要合理宣传,不做虚假广告、不误导消费、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损害其他企业的声誉。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四条  企业要维护本行业利益,不做有损本行业形象的事,违犯以上规定的,经协会决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 、业内批评、通报批评、联合查处等处理。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五条  重庆市电工行业协会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电工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电工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协会每年对模范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在产品创新、质量可靠、供货及时、服务周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会员进行表彰,并颁发相应证书。 

第十七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八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九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警告 、业内批评、通报批评、联合工商质检等部门调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重庆市电工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重庆电工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重庆市电工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电工行业协会行业自律条例

会员约法五条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广大客户(订货业主)要求市场规范的呼声越来越高涨,政府也大力提倡营造公平而科学的竞争环境。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及违规违法的不良行为,协会几经研究并征求众会员意见,一致决定为了维护本协会各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促进机电市场规范化,经众会员共同商议达成如下统一认识,约法五条:

    一、在各类机电工程、业主项目发布的招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标书文件规定,诚信报价,确保企业合理的盈利空间,坚决反对不顾生产制造成本的恶意杀价,同行同业态会员单位已中标者,不得再去业主方搬弄是非,甚至唆使业主废标,更改中标企业。

    二、在执行合同采购活动中,遵守业主及招标文件规定,按规采购元器件及其他材料,不准采用假冒伪劣产品。

    三、同行同业态企业之间(经济实体或设计勘查单位)应诚信合作,相互支持,不准为了自身企业或某项工程之利益,采用不正当不公开的手段,擅自挖同行的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

    四、在正常的市场竞争中,保持应有的君子风度,当着用户和相关业主之面,正面宣传自己企业的优势,不准在客户及政府面前诋毁,诽谤,污蔑同行。

五. 任何情况下不准出卖协会和同行共同议定的客户资源,工程信息及关键商业机密。

凡本协会会员单位均应签署上述《自律公约和约法五章》若有违反上述五条的行为,同行举报(或业主反映)协会立即组织人员查证,如果属实,将采取下列措施:

1、情节轻微,尚未带来不良影响的在协会网站上不点名批评,以示警告;

2、情节严重,反应很大的,协会将针对性与当事企业法人和相关人员直接谈话,并责令小范围做检讨保证不再违规;

3、不听劝告,屡次故意违规,协会组织会员代表讨论决定除名,并在网站上公布,同时列入黑名单发布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执法机构及各大招投标机构;

4、鼓励会员主动检举、揭发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及个人,协会一定及时查证并回复(公布)查证结果。


自律公约解释

 

1、关于乱杀价(恶意杀价):

(1)在业主(设计单位)认可的技术文件、采购清单及招标文件中明显、明确定义了的元器件、材料、配套器材的品牌、厂家、产地、规格、型号及数量的前提下,投标者没有违背上述各项要求而报出价格,认为是合法的,企业通过自身降低成本,甚至让利而报出优惠价格,不视为恶意低价;

(2)在竞价过程中,投标方通过合法的技术、正常的商务手段影响采购方,说服业主同意修改(优化)采购方案、更换品牌、产地和型号,修改数量等而报出的低价,只要业主技术负责人或采购技术部门认可,并有正式手续的,也视为正常低价;

(3)以非正常手段和隐含目的故意报出低价,其价格组成明显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同行企业正常采购成本(20%)以上;中标后千方百计更换品牌、更改型号、修改数量及设备供货方案的,并且通过非正常手段诱使个别业主职能部门(或个别验收者)含糊验货而骗取业主的行为,视为恶意杀价,应予以揭露和批评。

2、关于假冒伪劣:

凡是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质量证书认定的产品、器材和配件,一律视为“假”品;凡是没有合法企业(合法经营、生产者)标志的产品、器件及配件,一律视为“冒牌”品;凡是采用非法手段、非正规渠道采购及制造的产品、器材及配件,一律视为伪品;凡是采用不环保、不达标、不合格材料、辅料制成的产品,一律视为劣质品。

3、关于不正当手段挖同行人员:

没有经过用人方的认可,或者被挖者尚在工作岗位上工作,采用私下许供福利条件、报酬薪金而动员对方离职、辞职到本企业的行为,视为不正当手段。

被挖人员有原单位商务、技术机密,采用高薪或其他重酬方式动员该员为本企业效力,并且直接影响原单位市场开拓、产品销售的行为,还要承担法律责任。(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处理)

4、关于诋毁、诽谤、污蔑同行:

无中生有地编造同行负面信息并故意在同行、在业主、在市场上传播。带有人身攻击性质地诽谤同行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夸大事实地攻击同行某个经办人或负责人,造成业主(采购方)怀疑,拒绝合作的行为。

5、出卖客户资源、工程信息及商业机密:

以盈利为目的,将同行同业态的商业资源、技术资源、标价私下出卖,造成一定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行为视为“出卖”行为。

在行业活动中,以合作为目的,采取交通、信息共享、利益均沾或平等交换的行为,不视为“出卖”。


执行规则

 

1、以上自律条例经参与会员一致认可,同意共同遵守,所有参与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公章

2、各参加单位有权举报不诚信、不自律行为,协会收到举报后即行派专人调查落实,然后向举报人回复调查情况。

3、凡调查落实的人和事,协会将组织相关联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分析、讨论处理意见,必要时邀请政府执法部门介入调查取证以增强说服力。

4、当处理决定形成后,采取三种方式公布

(1)协会部分会员之间(小范围内)警告;

(2)协会网站上点名批评;

(3)通过一定渠道向市场执法机构公布。

5、被举报者有权申述,协会受理后进行进一步核实,然后告诉最终结果。

 

行业自律管理常设机构

 

1、常务机构设置在行业协会秘书处,定名为“行业管理工作组”由秘书长任组长,下设变压器、电线电缆、成套电器设备、元器件、电机五种业态的代表联合办公,遇有情况发生每种业态在协会会员单位抽调一至三名人员临时组成调查、处理班子,执行完一项举报任务即解散。

2、协会“行业管理工作组”有权针对较为重大案件,聘请法律、质检、技安等职能机构介入调查取证。

3、涉及到情节十分恶劣,多数会员强烈呼吁除名的,协会召开理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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