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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停止执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 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1118   更新时间:2016-10-13 14:35:00 发布人:管理员

渝府发(201620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停止执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

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133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于201341日起执行,对加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避免出现新的弃管小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市场环境不断优化,政府部门监管及供电企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日益完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通过更好方式组织建设管理的条件已经成熟。经市政府同意,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试行办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经信委、市物价局、国网市电力公司,妥善处理已申报项目在《试行办法》停止后的后续事宜。对于已经签定《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委托合同》且缴纳第一笔建设费用的项目,继续按《试行办法》执行;已签订合同未缴纳第一笔建设费用的项目,可根据客户意愿选择不执行或继续执行《试行办法》;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严格执行建设和验收标准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工程及设备质量等应符合《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61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重庆市住宅电气设计标准》(DB50/T5003)等支付宝。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组织验收。《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指导意见(试行)》(渝经信发(201318号)不再执行。

三、依法开展招标活动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属于必须招标的应当招标,其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公开招标,其他项目可依规邀请招标;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和未达到规模标准的,发包方式由项目业主自行决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需要招标的市级部门备案项目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需要招标的区县(自治县)备案项目和市级下放区县(自治县)管理的项目,进入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四、明确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

对于符合建设标准且验收合格的供配电设施,其中公用供配电设施(指业主共有部分)鼓励自愿移交供电企业,移交后由供电企业承担终身运行维护和改造责任;专用供配电设施的产权所有者可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移交事宜。未将供配电设施移交供电企业的,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其维修、养护工作仍由供电企业承担。

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售房合同时应明确供配电设施(公用和专用)是否移交给供电企业,并应明确是否授权由开发商代理业主办理供配电设施移交手续,市国土房管局要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协调工作。

五、合理处置结余资金

所有按《试行办法》实施的项目自完工并办理结算后,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特价局与国网市电力公司要对结余资金进行清算,共同研究制订资金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923

20169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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